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