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原附表未記載)。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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