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上訴人 陳有諒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上訴人 陳秀琴
王麗卿 陳隆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關於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四千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暨被上訴人關於追加依違反委任契約、僱傭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所為請求,原判決駁回其餘追加之訴部分,乃屬上訴人勝訴部分。上訴人就各該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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