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王炫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2月10日│140,000元│AD0000000│││││政分行│││││├──┼─────────┼─────────┼──────┼──────┼──────┼──┤│002│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3月10日│140,000元│AD0000000│││││政分行│││││├──┼─────────┼─────────┼──────┼──────┼──────┼──┤│003│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4月10日│140,000元│AD0000000│││││政分行│││││├──┼─────────┼─────────┼──────┼──────┼──────┼──┤│004│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5月10日│140,000元│AD0000000│││││政分行│││││├──┼─────────┼─────────┼──────┼──────┼──────┼──┤│005│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6月10日│140,000元│AD0000000│││││政分行│││││├──┼─────────┼─────────┼──────┼──────┼──────┼──┤│006│陳永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4年2月10日│90,000元│0000000│││││政分行│││││├──┼─────────┼─────────┼──────┼──────┼──────┼──┤│007│陳永和│滙豐銀行台中分行│104年3月10日│90,000元│0000000││├──┼─────────┼─────────┼──────┼──────┼──────┼──┤│008│陳永和│滙豐銀行台中分行│104年4月10日│90,000元│0000000││├──┼─────────┼─────────┼──────┼──────┼──────┼──┤│009│陳永和│滙豐銀行台中分行│104年5月10日│90,000元│0000000││├──┼─────────┼─────────┼──────┼──────┼──────┼──┤│010│陳永和│滙豐銀行台中分行│104年6月10日│9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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