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邱君達 被告 邱君寶
邱秀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少年及家事庭簽准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82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1月3日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09頁)1份附卷可憑。
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3月20日答詢表、112年3月2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12年3月20日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