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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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 廖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鏡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2年7月24日止。
事實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鏡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許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26日。然清算人於112年2月底始收到本院苗院雅民有7111司司21字第05099號函文,致未能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准予展期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