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阿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嘉雄 、 王琪 、 詹素美 、 柯惠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1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元、擴張上訴聲明為拾萬元,合計價額為肆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