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302號債權人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務人 曾貴德 即普羅工程行債務人 林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貴德即普羅工程行、林秀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曾貴德即普羅工程行之住居所為何。
二、債務人曾貴德即普羅工程行、林秀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