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300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偉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依台端所附之報價單觀之,債務人應為曾偉原並非曾偉原即二件內褲小吃部,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曾偉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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