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施邁凱 (MichaelAugustSpretnjak)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琪爾養生莊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