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 李鈞 一代理人 鄭文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36510-9│1,000股│├──┼────────────┼────────┼────┤│2│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36511-0│1,000股│├──┼────────────┼────────┼────┤│3│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36512-2│1,000股│├──┼────────────┼────────┼────┤│4│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0-NX-2456-3│168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