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911號聲請人 蔡永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中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台中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相對人設立登記資料。
二、確認 陳春興 為台中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或本件本票裁定之相對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