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5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伍永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原名 伍永泰 )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偕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簽荐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於101年10月12日清償,期間7年,分84期,每期為1個月,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年利率為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採2.88%固定計息,第2年起採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付本息者,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約定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5月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各1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已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60,769元,及自9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程怡怡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