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