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五公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沒收,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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