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99號債權人 葉惠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霖 (原名: 陳邦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5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