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耀田選任辯護人劉佳強(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耀田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其為己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即獲釋放。在檢察官起訴後,本院即對其合法傳喚,但其屆期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辯護人到庭並稱聯絡不上其,嗣其經拘提亦無著;其雖經另案緝獲,但之後也未於另案到庭;其現未在監、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該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員警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綜上堪認,其已逃匿。是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