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2月7日│97年1月16日│97年2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755號│97年度偵字第280號、第1986號│97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第7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1號│97年度易字第325號│97年度訴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20日│97年6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1號│97年度易字第271號│97年度訴字第520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97年7月4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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