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 張國賢 址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32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