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57號聲請人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乙○○、丙○○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1,21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2年7月29日,尚有2年3個月,故乙○○扶養費用為302,670元(計算式:11,210元×27個月=302,670元);丙○○為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5年9月24日,尚有6年5個月,故丙○○扶養費用為728,650元(計算式:11,210元×65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1,320元(計算式:302,670元+728,650元=1,031,3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命聲請人應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