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 蔡國誠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聲請費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人×34元×10份=3,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年3月16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依本件更生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補貼水電瓦斯費2,000元、日用品及雜支1,5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500元」,請「分別具體」提出上開各項支出之單據或證明文件(至少應提出最近半年之單據),並請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為何,並陳報計算方式及單趟來回之單價等。
十二、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6,000元,請提出相關支出單據或匯款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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