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柯劭臻 律師(即 黃順樹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順樹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