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吳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麗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104,016元正未給付,其中28,641元為消費款;71,775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麗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8641││2月06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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