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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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5號抗告人 鄭柏堅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8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鄭柏堅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周政達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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