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92號原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訴訟代理人 陳慧 被告 陳建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8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