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靜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靜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7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