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王靖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旭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