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胡中秋
劉香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紘瑞 被告 謝坤廷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4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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