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振豪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振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振豪因肇事逃逸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前開緩刑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2號裁定宣告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度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2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2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