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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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僑穎資訊興業行負責人被告 高明德
高陳素貞 萬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明德被告萬進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6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明德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765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蔡羽玄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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