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陳宗平 債務人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曾銓穎 人債務人曾銓穎債務人 曾東湖 債務人 曾林雪 霓
號
一、債務人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銓穎、曾東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銓穎、 曾林雪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五至十四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