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88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柒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