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上訴人 林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美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壹拾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託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