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林讚成 被上訴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2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案由雖記載為租佃爭議,然因被上訴人尚有基於物上請求權而請求拆屋還地,是本件已非單純之租佃爭議,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萬7501元(240.79平方公尺×1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