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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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謝俊彥 債務人 王綾恩 即 王元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元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ꆼ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