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和解筆錄
原告 林黃玉梅 被告 江飛正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22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通譯楊雲茹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黃玉梅被告江飛正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0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参仟元,並自10
3年5月6日起每月6日匯款参仟元至原告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戶名林黃玉梅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末期給付為貳仟伍佰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226號江飛正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黃玉梅被告江飛正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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