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景能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情。惟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642號

  被   告 鍾景能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景能以 徐玉庭 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旁之既成道路搭建矮牆,使原有道路面積縮小、妨礙住戶出入為由,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惟徐玉庭遲未拆除矮牆,鍾景能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3年6月17日10時24分許,持榔頭敲擊徐玉庭所有之上開矮牆,減損該矮牆於雨天時阻隔雨水灌進矮牆旁倉庫之用益價值,足生損害於徐玉庭。

二、案經徐玉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景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持榔頭敲毀上開矮牆之事實。

2

告訴人徐玉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民事簡易判決、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份、案發處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截圖5張、現場照片7張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