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文欽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簡文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5日下午4時許│108年7月6日下午3│108年7月25日下午5││││、4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33號│字第2633號│字第30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02號│108年度訴字第2202號│108年度訴字第256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02號│108年度訴字第2202號│108年度訴字第2567號││├────┼──────────┼──────────┼──────────┤││判決│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9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69號│第17570號│第1933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執更567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4日晚間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7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6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67號││││├────┼──────────┼──────────┼──────────┤││判決│109年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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