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古兆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