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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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士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士鈺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0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129,628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3.56%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4.93%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