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聲請人 陳禹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鴻黃恳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黃「恳」祥?抑為黃「」祥(所提本票發票人為黃祥,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相對人陳慶鴻及其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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