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8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曾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志勇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4年9月2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0.79%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及本金$144,456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55,544元111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04%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