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丙(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