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延珊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工作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
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係於何時領取?領取金額為何?聲請人將此筆款項作為何用?目前該等款項餘額多少?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其負擔個人相關費用
(含膳食費、個人電話費、住家電信費、交通費、健保費、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日常支出、醫療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房屋租賃契約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自陳就民間債權人 程天一 之債務業已陸續還款55,000元,請提出相關清償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切結書等)。
四、承上,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人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57,63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究有無積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如有,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每月實際扣款數額為何?
九、聲請人自陳名下機車多年前遺失,請提出遺失相關證明或說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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