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沛錡 (原名 林紫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聖 任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