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林淑瑜 訴訟代理人 陳翊宏 被告 林世政
林恒政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世政、林恒政所涉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6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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