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辛宜儒 被告 陳佳君
淨妍 醫美診所即 曾俊夫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劉冠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