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鴻銘選任辯護人李建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31、6004、8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鴻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鄧鴻銘前經本院認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11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