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沈碧芳 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