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佳利行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嘉柏 上訴人 許智如 被上訴人 姚智中 兼法定代理 呂玉花 被上訴人 姚文涵
姚亦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8,513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即4,928,513+500,000+250,000+250,000=5,928,5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